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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房地产税 政府莫忘“民声”

  • 发布时间:1970-01-01
  • 编辑:黄志
  • 来源:广州日报

  不可否认,政府此前进行的房产税试点,“忘”了的,就是“民声”,房产税方案基本都是“闭门造车”。就算征求民意,也掺杂了太多的、某种明确的官方意图,留给民众发表声音的余地非常小。

  而房地产税,关乎民众切身利益,无论如何“立法”,都不可绕过民意行事。抛开购房者已经一次性地支付了房屋及所依附的土地的价款,使国外房产市场的物业税,在我们这里失去了征收依据的纠结,即使征收房地产税是合情合理,也应在法定的前提下,取得最广大民众的支持。要说开征房地产税好,那么只有经过严格和广泛的意见征求和博弈,把其初衷、依据、目的,特别是如何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所有问题都解决好了,才是真的好。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本届人大已将与税收有关立法列入规划。如要开征新税种,将直接制定新的税法。阚珂还表示,房地产税已由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起草。这样“税收法定”就可以防止有关部门“想收就收”的乱象。而今房地产税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有专家分析认为,作为一项新税种,其从立法到最终出台尚需一段时间。而且由于房地产税与现行的房产税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在房地产税正式出台之前,房产税试点可能会暂停扩围。

  在未来的改革逻辑里面,将会认识和思考怎样在中国进一步打造财产税,怎样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以及怎样深化配套改革、构建地方税务体系等,但道理是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缺乏民意支撑,这样的“认为”难免就是一厢情愿。

  若能如此,无论其立法到出台需要多长时间、之前的房产税试点会否暂停扩围,但开征房地产税是个系统性、复杂性的问题。法定是一方面,多个部委共同参与起草是一方面,其间莫忘开门纳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则更是一方面。房地产税关系到国民的切身利益,不应将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排斥在“起草”之外,而应在形式、程序以及实质性内容等方面,给民众一定的参与权、话语权,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一句话,“法定”诚可贵,“民声”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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