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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超月均工资12%的可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1-04-13
  • 编辑:
  • 来源:深圳晚报

    “住房公积金不超过月均工资12%的,可以税前扣除。”昨天上午,深圳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钱勇通过市广播电台的“民心桥”节目,对个人所得税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据钱勇介绍,市地税局将我市的高新技术、物流、金融、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及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列为重点扶持产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钱勇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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