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针对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遗产税将落地”消息引发了广泛热议,尤其是披露的起征点因为可能涵盖众多中产家庭而引发巨大争议。而专家称短期内实施比较困难如何确保公平众议纷纭。
据有关媒体报道,早在2004年9月,财政部就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简称《暂行条例》),并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尽管随后相关当事人称消息并不准确,但人们的关注目光并没有随之消散。
遗产税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分配、缩短贫富差距的利器,被很多国家所采用。但争议也始终伴随着这一税种的前世今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等国家近年来更是相继停征遗产税,我国香港地区也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原因之一,也缘于遗产税很大部分征到了中产阶级头上,背离了“劫富济贫”的初衷。
结合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是否真的到了需要开征遗产税的时候?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是否符合打造法治政府的初衷?多少遗产起征才能更好发挥收入调节作用?在制度保障尚存不足、富豪可能避税面前,如何确保公平?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
漆思剑江西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
易有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王录春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律师
遗产税是否应征收?
“遗产税可能适时开征”的话题还在持续热议之中,结合目前国情,我国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吗?有这个必要性吗?
王录春: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均GDP约6000美元,该指标在全世界排名100位左右,与人均收入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相差甚远,征税成本太高,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政府也可能得不偿失。
易有禄: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要看世界各国(或地区)遗产税发展的总体趋势,但更重要的是从国情出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就遗产税的税源而言,我国已具备开征的客观条件。而从遗产税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拉近贫富差距、促进公益捐赠、树立正确财富观等功能来看,其开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
漆思剑:开征遗产税至少有两个好处,其一,减少富豪子女的财产继承,降低其优越感程度,弘扬自食其力精神;尽量实现竞争起点公平。其二,尽量缩小财富的贫富悬殊差异,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开征遗产税都非常必要。
当然,必要性不等同于可行性。在收入分配领域,遗产税属于二次分配。在开征遗产税之前,还必须在一次分配领域进行改革;进一步缩小行业之间、区域之间以及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公平,而这个过程还比较长。
傅蔚冈:没有必要征,现在都经济全球化了,资金都是流动的。富豪资金外流了,那么遗产税最后又会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变成“工薪税”,中等收入的人在交。而且现在百姓最大财产无非是房子,在去世前办理过户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意义无从谈起。
目前开征具备可操作性吗?
在国内还缺乏一套完整的财产登记和评估体系的情况下,目前开征遗产税可行性有多大?具备可操作性吗?
王录春:我国目前针对私有财产在立法和司法环节还没有形成严格的法律保护体系,这种现状直接导致了私有财产的权属和流动都具有不稳定性和隐蔽性。在征税标的和权属本身都还不具有稳定性的前提下开征遗产税是很难实施的,也会使逃税普遍出现,同时会导致选择性执法和权力寻租等不正常、不合法现象的出现。
易有禄: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套比较完备的财产登记与评估体系,因为遗产税是典型的财产税,计税依据则是遗产的价值,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究竟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价值几何都弄不清楚,遗产税是难以征收的。就此而言,我国在短期内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不大,亦缺乏可操作性。但是,从长远看,个人认为遗产税的开征应当和房产税的开征一并考虑,即应加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相应的评估体系,为这两个税种的开征创造条件。
漆思剑: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甚至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都还没有建立,在这种财产难以统计的状况下开征遗产税,很难操作。
傅蔚冈:政府开征直接税比较难的,因为对信息方面的要求太高了。事实上,对个人的财产信息倒不是很难查询,关键是政府税收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法律上的问题不理顺,直接开征不妥。$
以《暂行条例》形式开征符合法治精神否?
今年2月,国务院曾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如果仅以财政部制定的《暂行条例》开组织实施,法理依据是否充足?还需要走哪些程序?
王录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开征任何一个税种,都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无论是国务院还是财政部,都是无立税权的。而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颁布的法令,才属于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
至于国务院批转的《意见》是“研究在适当的时候开征遗产税问题”,不是授权财政部立法,所以仅依据财政部制定的《暂行条例》的方式颁行实施,是违法的。
易有禄: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虽然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取得了税收授权立法权,但此种税收授权立法在我国早已因存在诸多弊端而招致各种非议。因此,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遗产税,缺乏法理依据。
漆思剑:在前期,以《暂行条例》形式开征也未尝不可,因为国家部委的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该制定法律,以增强其权威性。
征收遗产税如何确保公平?
遗产税能否用之于社会,目前众议纷纭。而且在社会保障制度尚存不足、富人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等现实面前,要以何种方式开征才能确保社会公平?
王录春:单纯从征收或用税角度,无法讨论遗产税的公平问题。要明确一个税种的公平问题,要考虑政府从社会征收的税款是否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建设。
易有禄: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在遗产税税率的设置上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各种逃税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稽查与监管,另一方面要维持合理的惩处力度,增加逃税成本,预防和抑制逃税行为。遗产税收入的使用,可借鉴多数国家将之用于养老支出的做法,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通过强化预算监督的途径来加强资金的管理。
傅蔚冈:实现公平不一定要动用税收的方式。真正要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从富人口袋里拿钱出来,让他变得稍微穷点或者不太富,而是要拓宽穷人的致富路,赚到更多的钱。况且,把税收当成工具来达到一个目的,其效率一般都是比较低的,而且会导致某些政府部门规模扩大,可能会适得其反。
起征点多少才能发挥收入调节作用?
美国个人遗产税的起征点为500万美元,基本是一个和中产以下家庭无关的税种。一些专家认为,如果我国以较低的起征点开征遗产税,这就不是调节收入分配,而是涉嫌与民争利了。那么,以多少起征才能发挥收入调节作用?
易有禄:从发挥遗产税收入调节作用的角度来看,个人认为起征点不宜定得过低,中等收入(含)以下的家庭不应当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至于究竟以1000万元为起征点,还是以500万元为起征点,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科学测算才能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数额。
漆思剑: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低收入阶层无关的税种,遗产税则应该是与低收入阶层和中产阶层无关的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今仍饱受争议。遗产税的起征点绝不能步其后尘。一句话,遗产税应该面向高收入阶层。
傅蔚冈:我国的财政收入从2000年占GDP的10%多一点,发展到现在占比超过20%左右,其结果呢?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其他税收没有达到“均贫富”的作用,凭什么相信遗产税能实现这一目标?
推荐阅读
已有126人报名参加团购